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我国深入开展了商事制度改革。2017年,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0号)等文件,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
根据自治区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目前已逐步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清理后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已经没有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营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主要是《办法》中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经纪企业注册前置审批要求已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情况说明
本次主要对原《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一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交易服务、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经营场地面积市级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县级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场地购买或租用成本)市级不低于300万元、县级不低于150万元;市场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达到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有关要求。新建成的二手车市场应经过商务、工商、物价、税务、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修改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照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具有必要的场地和配套服务设施。新建成的二手车市场应经过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二)将原《办法》中的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必须取得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意见书后,才能到住建、工商等部门办理报建、注册等手续。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两个月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修改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两个月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三)删去原《办法》中第十一条第4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取得商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书”。
(四)新增现《办法》中的第十四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五)删除原《办法》中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停止办理其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市政府召开关于二手车交易登记事项有关问题协调会要求,市商务局牵头开展了《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先后书面征求了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计15个单位)的意见。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收到15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有6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9个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对修改意见,市商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酌情予以采纳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四、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五届第三十六次会议审定并通过该新《办法》。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贵政办〔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