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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贵政发[2018]14号)

2018/06/04 1.8w 阅读 271 点赞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文件精神,贵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由于规范性文件适用时效性不强,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制定机关定期对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和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便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9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由起草部门修改完毕。凡未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