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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07/16 8.5k 阅读 514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精神,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明确各层级事权范围,同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目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原审批层级和部门

原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D01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2

D01001-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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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贵政发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