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精神,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明确各层级事权范围,同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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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层级和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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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100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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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1001-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