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标 题:文字解读:《深化贵港市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贵住建规〔2026〕1 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文字解读:《深化贵港市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一、这份《实施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深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盘活存量工业资产,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针对工业标准厂房在建设、验收、登记、融资等环节存在的堵点、卡点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和广泛征求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旨在通过实施分段竣工验收、建立分割销售机制、优化不动产登记等三项核心措施,实现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即投产”“合规即可售”“登记有路径”的工作目标。
三、《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项目?
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各产业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标准厂房(含专用厂房、研发用房和不涉及园区公共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等),以及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标准厂房。
四、什么是“分段竣工验收”?
指对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多栋厂房等项目,当其中一栋或几栋已符合独立使用要求、满足质量安全条件时,可先行单独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部分即可提前投入使用,无需等待整个项目全部完工。
五、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分段竣工验收?
适用于我市各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
六、申请分段竣工验收需要满足哪些关键条件?
核心前提是申请部分必须能形成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具体需同时满足:具备独立分隔区域和出入通道;拥有独立运行的水、电、消防等系统且消防设施合格;区域内市政设施具备接入条件;已完成该部分全部规划许可内容;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已就相关责任与各方完成书面约定;非验收区域具备独立封闭的施工条件,与验收区域互不干扰。
七、分段竣工验收的具体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主要步骤为:①制定详细的《分段竣工验收方案》;②提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申请;③住建部门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反馈;④获得同意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各方进行验收;⑤验收合格后办理备案手续,该部分即可单独投入使用并申请不动产登记。
八、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厂房,如何通过分段验收路径处理?
对于存在建设与设计不符、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的厂房,可由设计单位复核并出具整改方案,经整改符合规范或原建成时标准后,可申请分段竣工验收。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规〔2025〕6号)等专项政策处理。
九、《工业标准厂房分割销售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含专用厂房、研发用房和不涉及园区公共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等)。用于园区公共配套的办公、生活用房等不可用于预售交易。
十、办理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需满足:项目业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或招商合同无限制出售条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达主体结构封顶。同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政府监管的专用账户。
十一、办理工业标准厂房现售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项目业主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若无资质需先申请办理),且需销售的工业标准厂房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现售无需办理资金监管。
十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销售有哪些条件?
需符合规划设计、满足消防安全和房屋独立使用条件;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分割销售意见书。原则上按整幢、整层进行科学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且需具备固定界限。
十三、谁能购买分割销售的工业标准厂房?有什么要求?
买受人必须是工业企业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拟入驻的产业项目须符合贵港市产业发展规划。买受人须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标准地协议。
十四、销售和监管的全流程是怎样的?
流程包括:①前期准备(完成手续、获批分割方案);②销售阶段(按预售或现售规定销售);③合同备案(提交买家园区准入证明,备案后一般不得变更);④产权登记(完税后办理转移登记);⑤后续监管(园区管委会跟踪协议履行,各部门监管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十五、《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
与分割销售管理方案范围一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内的相应工业标准厂房。
十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标准厂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通用规定办理。其中,取得预售许可的可分割销售厂房,按“项目类”产权办理登记。出卖人需具房地产开发资质,买受人需为符合规定的工业企业。买受人可按分割单元取得独立不动产权证。申请转移登记时,须提供经备案的买卖合同及预售/现售证明文件。
十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标准厂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存在报建手续不全、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历史问题的厂房,参照《桂自然资规〔2025〕1号》和《贵政办规〔2025〕6号》等文件,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十八、文件何时开始施行?由谁解释?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及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黄文芝;0775-59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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