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26日 |
| 标 题:《贵港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
| 发文字号:无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
《贵港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价格管理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贵港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贵发改监测〔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通过简明问答帮助大家了解政策相关情况。
一、《贵港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3条。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价格监测的定义和工作原则;三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职责、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的价格监测活动。
第八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 明确了启动应急监测的五种情形。
第十条 明确了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的八种情形。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制定要求。
第十三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设立、变更的条件,同时明确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专家会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
第二十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对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二、什么是价格监测?
价格监测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持续跟踪、采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和发布的系统性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下价格监测活动:
(一)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
(二)跟踪评估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三)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四)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本市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五)建立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六)建立价格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七)开展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
(八)组织开展价格监测业务培训和指导;
(九)依法发布价格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活动。
四、价格监测方式有哪些?
价格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
常规监测由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报送数据;应急监测、专项调查可组织定点或非定点单位一次性或阶段性采集数据。
五、启动应急监测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波动风险;
(二)出现争购、抢购;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疫情等导致价格异常波动;
(四)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形势研判,要求启动价格应急监测;
(五)出现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应急监测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波动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常波动消除后,应及时停止应急监测。
六、开展专项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一)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
(二)社会关注度高且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价格问题;
(三)政策执行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
(四)重点产业、区域特色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五)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显著波动;
(六)外地市场价格异动,已传导影响我市市场价格;
(七)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与批发价格出现严重倒挂,影响农业生产稳定;
(八)网络舆情监测显示价格投诉举报短时间内集中激增。
七、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主要有哪些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必要时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价格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及成本、供求变动情况;
(二)趋势预测、预警;
(三)政策影响及舆情反应;
(四)政策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六)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的重要情况。
八、为做好价格监测需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一是要加强价格监测专家会商,邀请相关专家及时分析市场变化、预测价格走势。二是要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并与日常监测工作协调联动。三是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九、本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李 翔
联系方式:0775-45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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