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26日 |
| 标 题:《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发文字号:无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
《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管理,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贵发改监测〔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通过简明问答帮助大家了解政策相关情况。
一、《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3条,并附2个附件。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信息员的定义;三是明确了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管理的原则;四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九条 明确了定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明确了定点单位应当启动调整程序的六种情形。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了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明确了定点单位及信息员的选定、退出程序。
第十五条 明确了定点单位及信息员的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明确了信息安全与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明确了激励与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资金管理原则、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解释权及有效期。
附件为《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意向申请表》和《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信息员意向申请表》。
二、什么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监测信息员?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的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商品或服务经营单位。
价格监测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采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境内自然人。
三、定点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能够覆盖监测目录;
(二)其价格水平具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
(三)具备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技术能力和人员条件;
(四)遵守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能够配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等相关工作;
(五)具备实时传送价格监测数据的设备与网络条件;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定点单位享有哪些权利?
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免费获取本市同行业平均价格信息;
(三)免费获得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四)按规定领取价格监测劳务补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定点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定点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至少配备一名相对稳定的信息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
(二)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台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专项价格调查等工作,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1小时内补报;
(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员及监测品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五)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什么情形下应当启动定点单位调整程序?
定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整程序:
(一)监测任务已完成,无需继续监测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价格监测数据的;
(三)经营规模、品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代表性的;
(四)连续2个月未报送价格数据或累计5次报送不合格的;
(五)拒不配合市场巡查、应急监测等工作的;
(六)其他无法继续承担监测任务的情形。
七、信息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所监测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具备数据采集、录入、报送的基本技能;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意识强;
(五)能配合开展市场巡查、应急监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定点单位及信息员如何选定和退出?
定点单位及信息员的选定、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二)初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三)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试用。核查通过的,进入3个月试用期;
(五)签订协议。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签订《价格监测工作协议》;
(六)变更。信息员或定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办理变更;
(七)退出。不再符合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九、如何对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进行考核评级?
监测点和信息员采取年度考核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实施考核。根据本年度的考核情况,对监测点和信息员进行量化评分,并依据评分结果确定其评定等级。
按所得分数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必须达90分以上;二级为80-89分;三级为70-79分;四级为70分以下。
考核内容包括: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60分);配合开展工作(20分);做好保密工作(20分)。
十、劳务补助标准是多少?
劳务补助标准如下,三项不重复享受,具体金额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同比例浮动:
(一)承担常规监测任务的,定点单位或信息员每月不超过150元;
(二)其监测数据被市人民政府采用并向社会公开的,定点单位或信息员每月不超过200元;
(三)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监测任务的,每个定点单位或信息员每月不超过300元。
补助资金按自然年度结算,价格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依据考核结果一次性直接发放至监测点、信息员账户。
十一、本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二、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李 翔
联系方式:0775-45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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