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帮助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缓缴期限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经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职工,如缓缴前正常缴存的,缓缴期间可视同正常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影响。
(三)因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可能影响职工实际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额度的,企业应当提前告知职工。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调整逾期宽限期。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延长还贷时间,设定10天逾期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贷均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二)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人可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人认定如下:
1.经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职工;
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已办理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清偿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按规定清偿的,自期满之日起按逾期处理。
(四)涉及商业银行贷款暂缓偿还的受理。属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人,申请暂缓偿还商业贷款的,可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同时代为受理,由发放贷款所属银行审批。
三、加大支持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力度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单身个人提取额度上限由6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有配偶家庭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上限由1000元/月提高至1200元/月。
(二)调整租赁住房提取频次。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或多次。
四、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1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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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信 息 |
单 位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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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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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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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 |
自 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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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 |
1、按照《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承诺缓缴期限结束后,于2023年1月31日前及时正常缴存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承诺及时告知本单位职工可能会影响职工实际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额度。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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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仅适用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使用。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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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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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贷银行 |
贷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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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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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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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困难的借款人,申请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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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 |
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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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获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
¨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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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
¨身份证、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疾病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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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 |
¨身份证、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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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
¨身份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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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
¨单位职工:身份证、工作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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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从事受疫情影响相关工作的行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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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知悉《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承诺于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清偿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有逾期,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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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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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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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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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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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受理范围为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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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壹式贰份,申请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壹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