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贵港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恢复支持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六个月后,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二、为体现政策的普惠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90%(含)时,暂停受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连续3个月均降至85%(含)以下,再行恢复。
三、不支持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次调整的政策执行。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