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规定,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6年启动,形成了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按照法定调查间隔,应当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形成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调查数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贵政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对象、主要内容、时间要求、组织实施等。
三、有关内容的解读
(一)调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二)调查主要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等。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机构组建、土地调查方案编制以及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并完成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数据更新,汇交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基础成果。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2.制定实施方案,由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我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3.明确任务分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4.经费保障,做好编制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及年度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5.确保成果质量,实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6.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