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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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2018/07/08 6.2k 阅读 26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003元调整为108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433元调整为47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