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003元调整为108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433元调整为47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