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
(二)《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 )。
二、调整标准的依据及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中关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制定”的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范围内确定”。
(二)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公布的贵港市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0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44元,由此计算出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为2400.5元、农民月人均收入为1045.33元。按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的40%计算为960.2元,按45%计为1080.23元,按50%计则为1200.25元;按农民月人均收入的40%计算为418.13元,按45%计为470.4元,按50%计则为522.67元。
(三)2017年度我市按2016年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的45%左右的标准对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月人均933元调整为1003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由375元调整为433元。参考2017年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为按45%左右计算比较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即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为月人均收入1003元调整为1080元,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月人均433元调整为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