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2019年贵港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持续做好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我市应当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对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公布的数据,贵港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由2017年的28806元提高到3050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2544元提高到13786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为明显。按照2018年贵港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5%计算,将贵港市2019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月人均1080元调整为114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月人均470元调整为517元。
三、政策主要影响
调整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是为了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在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收入标准的适应性,从而有效地开展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使低收入家庭应享受的社会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目前与低收入家庭相关的社会救助主要有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
贵港市民政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