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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7 6.9k 阅读 382 点赞

一、起草背景

2021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根据国家对“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分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221031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桂科智字〔202280号),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

3《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桂科智字〔202280号)。

三、内容解读

问:《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培训机构?

答:适用于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开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问:设立培训机构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聘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培训机构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2)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3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4)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要求,符合消防、环保、卫生标准。科技类培训场地不得与其他非科技类培训混合使用。(5)培训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培训业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6)培训机构须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问:举办者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准入办理申请?

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问:审批需经过哪些流程?

答: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交申报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查→公示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出具审核意见书→举办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到银行设立资金托管专户培训机构纳入系统监管

问: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培训机构不能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预收费,或预收费超过5000,即需要同时满足不超过3个月、不超过60课时、不超过5000元三个条件。

问:培训机构需进行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变更,应如何办理?

答: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审核意见书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问:培训机构计划终止服务,停业前应完成的事项有哪些?

答:培训机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再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审核?

答:需要。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二年内按暂行办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覃世华

联系方式:0775456312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