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盘活我市低效、闲置用地,促进土地产生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改革事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贵港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对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需求增多。当前市场经济下行,盘活低效、闲置用地成为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未全面提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控要求,我市也未出台有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办法。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订出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部分二十二条。分别从总则、适用条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延期、监督管理、附则等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临时建设定义。《办法》适用于在贵港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二)明确适用条件。以下四种情形可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①临时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②已建成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因生产和消防、安全需要的生产辅助性临时建筑物、构筑物;③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处、样板房;④在储备土地上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须至少符合《办法》列出的9点管控要求。
(三)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明确临时建设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结构及消防安全的监管、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等内容。
(四)临时建设延期。明确临时建设项目延期的期限、申请延期的材料等内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后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五)明确监督管理。明确临时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内容、临时建筑期满拆除、临时建设的违法情形及处置办法等内容。临时建设项目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临时建设工程当事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执行。
(六)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三、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建筑科 0775-428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