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征求《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普惠性,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贵港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按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2月26日至3月12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10日至3月13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2月26日至3月12日,在市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3月13日,中心邮箱收到意见建议7条。
二、2026年2月26日至3月12日,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向市直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至3月13日,没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2026年3月10日至3月13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截至3月14日,没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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