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涉及我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贵港市民政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港市民政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贵港市民政局
2019年6月5 日
贵港市民政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