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2019/08/21 1.4w 阅读 228 点赞

一、贵港简介

贵港历史悠久,气候宜人。她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郡,也是一个新兴内河港口城市。它位于广西最大的平原--浔郁平原中部、珠江流域西江中游,总面积1.06万平方公里。贵港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北回归线横穿全市,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年平均气温21.5摄氏度,非常适宜老年人居住。贵港自古以来荷花满城,由此有“荷城”之美誉。

贵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她位于广西各主要城市的区域中心地带,是承东启西、连接东盟的重要区域性交通枢纽,是目前广西唯一一个县县通高速、县县通高铁、县县通高等级航道的地级市。

贵港人口基数大,养老需求突出。常住人口429.3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约有55.39万人,占总人口12.9%,老年人数量多,相当于一个县城人口。

我市结合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诚挚邀请各位客商和朋友,对我市养老项目、养老机构进行改造经营,实现资源的共享、利益的共赢。

二、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三、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或者业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到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需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成立的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提供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等。

(二)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属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的,可由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同级数据共享平台或者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三)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各市、县(区)民政局应积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养老机构企业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法人登记信息。

(四)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护老院”“颐养院”“养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五)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四、备案登记工作

(一)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

(三)在具体工作中,各县(区)民政局可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备案;也可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养老服务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窗口预约转交或者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市、县(区)民政局依据所备案的信息和材料并结合广西养老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向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当备案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时,要及时进行核对查验,并督导养老机构及时更新。

(四)各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市、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贵港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775-4526812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