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贵政办通〔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2010年以来,市本级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贵政发〔2010〕30号,以下简称“审计办法”),即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送审计机关经审计或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出,地方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5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废止了《审计办法》。
《审计办法》废止后,如何规范、高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着力解决过往“凡投必审”“以审代结”审计模式中审计机关项目任务过多过重、审计内容单一、监督职能弱化、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缺失、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四)《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发布,第126号令作出修改)。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审计(审核)管理。
1.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依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自治区审计厅备案后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合同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工程,由市审计局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每年11月底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当年已完成结算审核或者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制定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工程,以及投资额虽然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从中介机构定点库中以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代理工程结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结算审核质量进行抽检监督(抽检率约30%)。必要时,市审计局也可以将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以上两项所需要使用的中介机构定点库,由市审计局商市政管办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入选中介机构,中介服务费通过市审计局统一支付。
3.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4.投资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工程不进行结算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二)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核)质量。
1.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市审计局要依法独立实施审计,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审计内容和范围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注重从体制机制障碍、项目参建各方履职尽责、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投资效益等方面揭示问题并促进整改,提升审计质量和效果。
2.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结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委托审核管理,并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根据情况备案项目的委托审核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备案项目数的30%。
3.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审核结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审核程序和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整改责任落实。
1.对项目审计、审核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2.对项目审计、审核质量抽检中发现中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市审计局要依法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实施方案》印发之前已经报送审计的项目仍按原管理办法继续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印发后之前尚未报送审计的项目,按《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方案》的特点及预期效果
(一)推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力度。
《实施方案》的实施,改变了过往政府投资项目“凡投必审”、“以审代结”的做法,审计机关重点加大对政府大额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拓展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挖掘审计深度,提升审计质量和效果,通过审计模式的转型升级,实现审计项目的减量增效,推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二)强化了建设项目参建方的主体责任,夯实政府投资建设规范运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基础。
《实施方案》厘清了审计监督行为与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的关系,强化了项目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通过审计监督,倒逼项目建设参建各方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完善和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流程管理,由单纯造价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在结算关口被动地事后“堵”,逐步向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动地事前事中“治”转变,不断夯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基础,从而有效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规范运行。
(三)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激发市场机制活力。
《实施方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项目数量多、但投资额比重较小的中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通过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平台、强化委托审核质量抽查考核机制等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充分整合和利用市场优势资源,推动市场机制运行,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