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2019年12月起施行的《贵港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贵交规划〔2019〕2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施工企业等从业单位行为,规范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行为和提高了诚信意识、履约意识,合同履约得到更好的保障,推动了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一些新法规规章规定出台实施,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 号)进行了修订。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经评估,我局印发的《实施细则》也应进行修订,对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前,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了对《实施细则》的修订,并印发了《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贵港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交发〔2023〕20 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贵港市境内从事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1.由贵港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项目;
2.中桥以上桥梁;
3.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
三、修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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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位置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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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十二条第2款 |
所从事公路施工的合同段中,至少有1个合同段施工达6个月以上 |
所从事公路施工的合同段中,至少有1个合同段施工达6个月以上。如所有合同段的合同工期均小于1年的,则至少有1个合同段施工达合同工期一半以上 |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条件设置不够完整,故对第十二条予以了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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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七条第1款 |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
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市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应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故对第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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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二条第1款 |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有效期内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
《实施细则》对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考虑的情形不够全面,故对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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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二条第2款 |
(二)其他公路施工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无注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级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
(二)其他公路施工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该结果的,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其信用等级最高确定为A级。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按C级及以下对待; |
《实施细则》对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考虑的情形不够全面,故对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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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二条第3款 |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级综合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初次进入贵港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应向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基本情况表,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 |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既无有效期内的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初次进入贵港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应向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基本情况表,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 |
《实施细则》对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考虑的情形不够全面,故对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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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十三条第2款 |
(二)承包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提前向该承包人退还2%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 |
(二)承包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 号)文件,对第二十三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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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三条第3款 |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能接受其1个标段的投标; |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标段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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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三条第4款 |
(四)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自信用等级评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贵港市辖区内承接公路工程施工。 |
(四)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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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四条 |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第二十四条设定了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规定,故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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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贵港市公路管理处 |
贵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 |
四、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草拟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向各有关公路施工企业、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2月27日,截止2023年2月27日24时,我局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见建议。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修订后重新发布,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负责。
解读负责人联系电话:0775-429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