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试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复函》(桂医保函〔2025〕82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于2025年9月30日制定出台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试行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和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上述政策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参保缴费方面
综合考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遵循自愿参保原则,既不会给灵活就业人员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又可以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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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缴费比例 |
待遇享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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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0.5%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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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
0.5% |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与单位在职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
(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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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
缴费比例 |
参保缴费 |
待遇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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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 |
0.5% |
分娩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
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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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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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实施前已怀孕且怀孕前在贵港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在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分娩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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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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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因就业原因导致参保身份转换(分娩)。 |
0.5% |
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分娩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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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0.5% |
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分娩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 |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当月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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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0.4%(2026年1月1日前0.3%) |
单位按0.4%(过渡期为0.3%)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分娩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 |
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放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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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因就业原因导致参保身份转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0.5% |
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0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
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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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0.5% |
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0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 |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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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0.4%(2026年1月1日前0.3%) |
单位按0.4%(过渡期为0.3%)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 |
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放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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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怀孕期间有中断缴费的。 |
0.5% |
怀孕期间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 |
享受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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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设置待遇等待期。 |
等待期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之月开始计算,第3个月发生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费用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 |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及男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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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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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
无工作单位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 |
男性灵活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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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
4500 |
22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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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5500 |
27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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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顺产 |
5000 |
2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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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难产 |
6000 |
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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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000 |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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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2000 |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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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 |
20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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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 |
20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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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手术 |
1000 |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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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
2000 |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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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手术 |
—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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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
— |
1500 |
四、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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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生育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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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
无工作单位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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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孩 |
8000元 |
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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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 |
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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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三孩及以上 |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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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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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 |
2500元 | |
举例:某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怀孕分娩双胞胎的,登记为二孩,可以领取9000元生育津贴,第二次怀孕分娩单胎的,登记为三孩,可以领取10000元生育津贴;第三次怀孕分娩单胎的,登记为四孩,可以领取10000元生育津贴。
五、其他
一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二是明确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三是明确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四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治区外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