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贵港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制定出台《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版)》,于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缴费标准
|
缴费情形 |
费率 |
缴费基数 |
缴费时限 |
缴费主体 |
缴费方式 | |
|
有单位 |
在职 |
0.55%(另0.15%的缴费比例整合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15%) |
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
按月缴纳 |
单位 |
单位申报缴纳 |
|
退休 |
0.7% |
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按月或按年缴纳。 |
单位 |
单位申报缴纳 | |
|
灵活就业人员 |
未到退休年龄 |
0.7% |
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
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全年费用或按月、按季度缴纳。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
退休 |
0.7% |
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全年费用或按月、按季度缴纳。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
|
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个人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无需再缴费。不选择一次性缴纳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7%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至身故。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
|
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7%,失业人员所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
|
三种特殊情形 |
1.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 |||||
|
2.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期间,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 ||||||
|
3.已退休职工的单位中途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退休后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无需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0.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 | ||||||
三、待遇享受条件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四、待遇保障标准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标准
|
政策要点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旧政策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7万元以上的费用。 |
90% |
上年度贵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倍。 |
|
新政策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20万元以上的费用。 |
90% |
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倍。 |
说明: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未能正常享受的参保职工,明确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再次报销标准
|
政策要点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旧政策 |
6000元 |
55% |
50万元 |
|
新政策 |
6000元 |
80% |
50万元 |
说明:参保人在贵港市外就医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法》出台后的重大意义
《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医保待遇,减轻职工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