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由2010年的15531元提高到17017元,为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2012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贵港市本级(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来的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调整为65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