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要求,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25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95元。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