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由2011年的17017元提高到19314元,为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来的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调整为724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