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由2012年的19314元提高到21361元,2013年我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已由2012年的7253元提高到8189元,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724元调整为8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月人均307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