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市县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市县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根据自治区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自治区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的要求,市级将自治区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市本级政府(含三区)、桂平市人民政府、平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建立对各责任主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基金责任分担。
自治区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设区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市)合理分担;自治区确定的其他应由设区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明确责任后,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
第三条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分解、严格执行各责任主体年度基金预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确保基金可持续。市财政局将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港市税务局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市县两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
各责任主体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
(一)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市和县(市)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
1.各责任主体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责任主体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各责任主体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各责任主体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为根据自治区批复或核定的全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按各责任主体预(决)算收支缺口占比分配后,再按一定比例分担的资金,其中市本级责任分担资金由市级全额分担,桂平市、平南县责任分担资金由市级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如全市不存在预(决)算收支缺口即通过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能够实现全市基金预(决)算收支平衡的,自治区不要求我市进行分担的,市级相应也不要求各责任主体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分担。
自治区补助资金包括:
(1)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2)自治区经批准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
(3)自治区基金结余。
计算公式为:
(1)桂平市、平南县: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全市应承担的当年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某责任主体年度预(决)算收支缺口/全市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80%。
(2)市级:全市应承担的当年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20%+市本级应承担的当年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责任主体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由该责任主体全额承担。
2.各责任主体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该责任主体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3.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贵港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如能明确责任的,由其责任主体全额承担;不能明确的,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文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各责任主体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各责任主体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经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各责任主体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责任主体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
4.自治区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全市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知各责任主体,由各责任主体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4月30日前根据自治区核定的全市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在每年5月25日前将本级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的,市财政局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自治区财政直管县由市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
全市出现以下情形的,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和提高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相应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港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13〕12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