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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3/17 1.1w 阅读 47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12日印发的《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贵政办〔2012〕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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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7.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7.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法治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处置规范化、保障统筹化,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贵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救助)(以下统称“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我市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调配合的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我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贵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可以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先行制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自治区等级标准见附件7.3。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应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市应急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附件7.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县(市、区)党委、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应对,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较大突发事件或比较严重的较大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乡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1.5.1  应急预案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安排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  市级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级层面不同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详见附件7.1。如发生不在附件7.1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1.3  市级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级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市各地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1.4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附件7.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的主要牵头部门和附件7.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如已设立前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设立的前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如有必要,可派出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的市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1  县(市、区)、乡(镇)级领导机构

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全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负责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可根据风险类别,参照市级层面做法,设立县(市、区)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指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2.2.2  县(市、区)、乡(镇)级专项指挥机构

县(市、区)各级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属地党委、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3  县(市、区)、乡(镇)级工作机构

县(市、区)、乡(镇)级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地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2.4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市级现场指挥部成员构成视情决定。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党委、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辨识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森林火灾、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辨识、分析和评估等工作,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我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未颁发前,我市按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我市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我市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会商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研判发展趋势和防范指导;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各级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党委、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县乡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外事办等部门应立即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安全。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可请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乡镇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地方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由我市与相关市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市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4)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加强与市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驻贵港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驻贵港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各应急救援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市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1)县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市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

(3)对受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4)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5)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建立健全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局负责制定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市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2)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层面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市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有关部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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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灾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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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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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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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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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广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市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7.3.1  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③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④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⑤包括我区在内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⑥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③包括我区在内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⑤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⑥包括我区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区辖区内发生特大干旱;

⑦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在我区辖区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省市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②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③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④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③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5)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③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6)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我区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区辖区内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 8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7.3.2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区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⑥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⑦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⑨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⑩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⑪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我区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运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⑥包括我区在内的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⑨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④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⑤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⑥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⑦周边国家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较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⑤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⑥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⑦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⑧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7.3.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③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⑥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⑧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且由我区提供食品的;

⑨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③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⑩对我区辖区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⑪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⑬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⑭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区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区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③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我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③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痘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⑤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3.4社会安全事件类

(1)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8小时,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⑥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⑧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⑨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⑩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在我区辖区发生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①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②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所涉及省(区、市)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①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是指在本辖区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是指在本辖区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4)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①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②包括我区在内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③与我区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5)恐怖袭击事件。

①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②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③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④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⑤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⑥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⑦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6)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②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④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⑤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⑥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⑦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⑨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⑩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②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④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劵,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⑦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⑧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7)网络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包括: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 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包括: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 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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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