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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彦强、莫军、黄礼富、陆铭鸿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4、45、52、53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黄彦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4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7031.75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莫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5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5811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黄礼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52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6128.5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陆铭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54号)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12000元。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