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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陆庆强、蒙春娟、韦杰成、蒙超权、李小媚、江佰明、杨培木、姜汉国、罗启明等9人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3~231号)。
申请人陆庆强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106.23元。
申请人蒙春娟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3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453.33元。
申请人韦杰成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989.6元。
申请人蒙超权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60.42元。
申请人李小媚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6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607.46元。
申请人江佰明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26元。
申请人杨培木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65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915.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护理费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149.5元。
申请人姜汉国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383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4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21.3元。
申请人罗启明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953.2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12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21.3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6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