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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2~240号周红、吴金洋、陆福强、李志树、周光寅、李艳静、吴延军、陈满华、宋仕余等9人诉贵港光纪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应诉通知的公告

2024/06/21 1.5w 阅读 325 点赞

贵港光纪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红、吴金洋、陆福强、李志树、周光寅、李艳静、吴延军、陈满华、宋仕余等9人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2~240号)。

申请人周红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32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372.86元。

申请人吴金洋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30.55元。

申请人陆福强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55.59元。

申请人李志树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6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951.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57.88元。

申请人周光寅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1726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415.7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88.07元。

申请人李艳静的诉求为: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92.5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57.78元。

申请人吴延军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82.44元。

申请人陈满华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4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625元。

申请人宋仕余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6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708.9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5时15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