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剑、梁洁露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1号、132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黄剑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1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4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12月工资合计76263.9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4000元。
梁洁露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2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4年2月、3月、12月工资合计20565.13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400元。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