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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梁勇露、梁运波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27、128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梁勇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27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5月、2024年4月至7月、9月、12月期间的工资36126.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075.62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梁运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28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14956.52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27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28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