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小明、莫伟红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80、181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杨小明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80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3171.6元。
莫伟红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81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工资3500元。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80号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8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