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普惠性,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贵港实际,我们拟订了《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至3月1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北延段43号(邮政编码:537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gjjglzx@163.com。
附件:1.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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