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长治久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易发多发、黑恶势力易渗透滋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征集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一)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犯罪。
(二)新型涉网黑恶犯罪。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网络套路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碰瓷敲诈、网络暴力、务工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以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软暴力催收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各类涉黑涉恶犯罪。
(四)黄赌毒黑合流犯罪。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五)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
(六)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勾连的新型涉网黑恶犯罪。
(七)涉枪涉爆黑恶犯罪。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及危爆物品等涉枪涉爆黑恶犯罪。
(八)“保护伞”线索。纵容、包庇黑恶势力,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干预案件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及其他涉黑涉恶相关线索。
二、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实、客观、准确,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具体事实、过程及证据材料等。可包括受害经过、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二)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便于核实反馈,鼓励实名举报,注明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线索。
(一)贵港市扫黑办
电子邮箱:ggshb4232110@163.com
举报电话:0775-4232110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888号贵港市扫黑办(邮政编码:537100)
(二)贵港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572151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558号(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邮政编码:537100)
(三)各县(市、区)扫黑办
1. 桂平市扫黑办
电子邮箱:gpsdhce@126.com
举报电话:0775-3379600
举报信箱:贵港市桂平市光明西路10号桂平市扫黑办(邮政编码:537200)
2.桂平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3323551
举报信箱: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教育新村(桂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37200)
3.平南县扫黑办
电子邮箱:pnxshb7834808@163.com
举报电话:0775-7834808
举报信箱: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城东街344号平南县扫黑办(邮政编码:537300)
4.平南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7829037
举报信箱: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688号(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37300)
5.港北区扫黑办
电子邮箱:gbqshb@163.com
举报电话:0775-4259790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28号港北区扫黑办(邮政编码:537100)
6.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552200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889号(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37100)
7.港南区扫黑办
电子邮箱:gnshb4332010@163.com
举报电话:0775-4332010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南区港南路128号港南区扫黑办(邮政编码:537100)
8.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329780
举报信箱: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66号(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37100)
9.覃塘区扫黑办
电子邮箱:qtzfw2008@126.com
举报电话:0775-4861409
举报信箱:贵港市覃塘区中山大道1号覃塘区扫黑办(邮政编码:537100)
10.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655110
举报信箱:贵港市覃塘区林场五路(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37100)
(四)群众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直接举报。
四、投案自首
凡实施上述黑恶违法犯罪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人保护与奖励
(一)依法依规做好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三)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贵港市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