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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之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篇

2025/05/23 6.7k 阅读 454 点赞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为了让广大民众全面了解民政惠民政策在新时代的新举措、新变化,市民政局推出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解读,系统梳理和专业解答民众关注较为集中的社会救助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什么情形可以称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或视力残疾人;

(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什么情形可以称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哪些情形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等就读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经批准逮捕羁押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哪些情形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超过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农用无人机);

(三)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含非居住类房屋);

(四)申请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救助供养期间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等不动产(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除外);

(五)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所属或应得财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该怎么申请?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七、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出示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有义务出示或签署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在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配合提供申明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特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群众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进入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认定通过—发放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贵港市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目前,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1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83元。如果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十、如何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行吃饭、自行穿衣、自行上下床、自行如厕、室内自行行走、自行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且心智健全的未成年人,0~3周岁(含)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6周岁(含),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周岁以上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十一、对于评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有什么补助?

答:评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全护理);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半护理);评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不予补助(全自理)。

十二、特困供养人员怎么开展照料服务和监护?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入住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护理人),由照料服务人(护理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负责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十三、哪些情形要终止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经批准逮捕羁押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内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特困人员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七)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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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