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南商贸东街等道路命名通告如下:
一、江南商贸东街
江南商贸城东面道路,南起江二路,北至江南大道(汽车南
站对面)。路宽 24 米,总长 1000 米。
二、江南商贸南街
江南商贸城南面道路,东起同济大道,西至南山路,路宽 24
米,长 1000 米。
以上道路名称为标准地名,自通告之日起生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在使用和书写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特此通告
贵港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