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宅区、楼宇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起始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二、审批程序
相关项目单位在对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前要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审批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住宅区、楼宇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等时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
三、办理流程
(一)单位申报。地名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中贵港市中心城区由市一级负责,以外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申请。
(二)审查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查审核(专家论证),做到名实相符、名称准确规范,符合地名命名、更名相关规定。涉及政府重大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等项目,应结合实际,按《地名命名申请表》提供的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三)征求意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四)审批命名。经审核(论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批准命名。
(五)备案公告。对核查准予许可的申报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命名、更名通知。自批准地名命名、更名之日起15日内,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咨询电话:0775—4568240。
附件:1.住宅区、楼宇命名申请表
2.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所需材料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