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并给与运营补贴。本指南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条件:民办养老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 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 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 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 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十)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
二、申请运营补贴对象:收住以下4类人员之一
(一)60 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和入住老年人的能力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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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的4类老年人能力等级 养老机构等级 |
轻度失能 |
中度失能 |
重度失能 |
完全失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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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60 |
90 |
120 |
150 |
单位: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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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70 |
100 |
130 |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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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110 |
140 |
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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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90 |
120 |
150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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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00 |
130 |
160 |
190 |
四、核算方式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满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 日的不纳入计算,不享受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暂时离院且连续满15日及以上的, 自老年人归院之日起,重新计算运营补贴。
五、申请材料
应当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五)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方投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的相关清单及证明材料;
(六)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六、资金来源与特殊规定
(一)运营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审核通过后,补贴将直接发放到养老机构账户。
(二)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七、监督管理严把关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未通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标准评估,存在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取消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