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什么是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为贵港市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的收购资金、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回款资金。
三、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来源有哪些?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以及企业自有资金。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主要用于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款支付、收购后的必要装修改造费用以及收购工作开展相关的税费、前期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一)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
(二)贷款银行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需设立由住建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贷款银行、收购企业四方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管理。
(三)收购资金贷款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收购企业收购的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解读人:谭哲晖
解读电话:0775-59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