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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滞纳金) 征缴催告通知书(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03/30 3.3k 阅读 196 点赞

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江名城项目已于 2009年4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筑面积为88986.4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按8元/㎡(建筑面积)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11891.36元,你公司至今未缴纳。

我单位(原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已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公司作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决定书》(贵墙改决字第3号),责令你公司在征缴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但你公司至今也未履行缴纳义务。2024年4月28日,我单位作出《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滞纳金)征缴决定书》(贵墙改决字〔2024〕第1号),通过邮寄、贵港市政府门户网和贵港市住建局公众号公告的方式再次告知你公司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滞纳金的征缴事宜,但至今你公司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滞纳金。我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主动履行《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滞纳金)征缴决定书》(贵墙改决字〔2024〕第1号)等事宜,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11891.36元以及缴纳滞纳金711891.36元(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1日起,以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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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