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破解小区公共收益“管理难”问题。
《办法》明确,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均属于公共收益。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从快递柜、充电设施的场地使用费,到电梯广告、通信基站的进场费,再到公共区域租赁收入、存款利息等十大类收入被纳入业主公共收益范围,从源头厘清收益归属。
《办法》以“公平公开、专户存储、共同决策、政府监督”为管理原则,明确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
为小区公共收益添置银行“保险箱”是《办法》的一大亮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户银行,按小区单独开户,实现资金存储、使用、查询全流程可追溯,且与自治区、市两级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业主随时能查“明白账”。业主大会成立前后,公共收益均需存入指定专户,资金去向全程留痕。
“全程晒账+第三方审计”是《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办法》要求,经营合同签订后7日内必须公示相关信息,每季度首月需晒出上季度收支明细,年度收支情况还要上传至自治区监管平台,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7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须书面答复。同时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四类情形,经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小区业主普遍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存在异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时,必须开展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公示30日,让资金流转全程透明。
公共收益使用方面,《办法》包括8类使用方向,引导业主正确使用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同时,根据《办法》,如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的紧急维修等突发情况,可简化程序快速动用资金。有关情况应在实施后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对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公示、移交的,将被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针对此前物业垫付的维修费用,《办法》也明确了追认核销路径,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不仅给广西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立下“硬规矩”,还能有效缓解行业乱象,让物业管理区域各方主体回归本位,捋清多方职责边界,为构建和谐宜居社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