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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普法|“包工头”欠薪逃匿 劳动者薪资权益如何保障?

2026/03/03 1.5w 阅读 340 点赞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部分工程承包方常以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明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法律责任,厘清用工主体法定义务,本文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参考案例,为相关责任主体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与行为指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深圳时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将南宁市兴宁区某工程项目发包给深圳市金某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源公司”)。2019年5月,金某源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陈某某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泥水劳务项目,工期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暂定总价3095514.53元。签订合同后,陈某某先后招用30名工人入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承诺按月结算。2019年5月至9月,陈某某均能按约支付工人工资,10月后,陈某某未再按约结算工资。此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以拒绝领取文书、隐匿行踪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在金某源公司代陈某某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后,陈某某仍拖欠3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25619元。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某某提出辩解意见,称其不是老板,只是帮金某源公司管理带班,由于金某源公司仍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续的农民工工资应由金某源公司向农民工发放。经查,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系案涉泥水工程的劳务分包方,金某源公司已按合同进度按月向其支付款项。陈某某作为用工主体,应优先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因自身资金问题拖欠工资,且经责令支付后仍逃避拖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25619元。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第一款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但这不能成为承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理由。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报酬是其法定权利,工程承包方作为直接用工主体,即便与发包方存在款项争议,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将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以逃匿、拒绝配合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的义务。本案明确了工程承包方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优先性和法定义务,严厉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建筑行业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遭遇工资拖欠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若用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例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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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