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我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了排查,并通过电话催收和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的方式对排查发现问题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但未果。现将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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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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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桂平市闽尊贸易有限公司 |
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3年12月 有11个月逾期不缴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