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201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一直没有制订相应运行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有必要制订我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办法》主要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0〕6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二章共七条,从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县级农村饮水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运行管理体制相关内容。
第三章共六条,从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完善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立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等方面明确了饮水安全保障相关内容。
第四章共八条,规定了各级财政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和办法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运行保障有关内容。
第五章共六条,明确了供水管理中各级自来水水厂供水运行的有关制度要求。
第六章共四条,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用电、运营税收、卫生检测等优惠政策保障内容。
第七章共三条,制定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保障要求。
第八章共四条,详细规定了奖惩机制。
第九章共两条,明确了解释主体、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