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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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缴 |
费率 |
缴费基数 |
缴费时限 |
缴费主体 |
缴费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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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 |
在职 |
0.7% |
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
按月缴纳 |
单位 |
单位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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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0.7% |
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按月或按年缴纳。 |
单位 |
单位申报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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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未到退休年龄 |
0.7% |
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
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全年费用。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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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0.7% |
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全年费用。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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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个人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无需再缴费。不选择一次性缴纳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7%的费率逐年缴纳至身故。 |
个人 |
个人申报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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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情形 |
1.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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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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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退休职工的单位中途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退休后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无需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0.7%的费率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0.7%的费率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 | ||||||
二、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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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的职工 |
欠费或中断缴费情形 |
单位不能及时按月缴纳费用的,在当年度足额补缴费用后,职工可享受当年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当年补缴上年度费用的,不能享受上年度的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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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情形 |
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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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期间,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后,无需再缴费,可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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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职工的单位中途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退休后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无需缴费,直接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缴费不足15年的,由单位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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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欠费或中断缴费情形 |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限缴纳费用的,在当年足额补缴费用后,可享受当年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当年补缴上年度费用的,不能享受上年度的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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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情形 |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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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足15年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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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参保年度内用人单位或职工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职工死亡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 | |
三、待遇保障
(一)大病救助待遇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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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报销范围 |
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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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港市内或到贵港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院转诊手续的。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7万元以上的费用。 |
90%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 |
上年度贵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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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报销范围 |
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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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贵港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院转诊手续的。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7万元以上的费用。 |
85%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 |
上年度贵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倍。 |
(二)大病补充医疗待遇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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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报销范围 |
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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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港市内或到贵港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院转诊手续的。 |
6000元 |
55%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乙、丙类先行自付医疗费用、超限价医疗费用(目录内超限价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部分、床位费超报销限额部分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范围外部分)。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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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报销范围 |
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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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贵港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院转诊手续的。 |
6000元 |
45%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乙、丙类先行自付医疗费用、超限价医疗费用(目录内超限价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部分、床位费超报销限额部分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范围外部分)。 |
500000元 |
四、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实施“一站式”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大病补充医疗“一站式”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和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