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印发了《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发改价格〔2022〕116号)。
二、新旧政策对比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级差原来是第一阶梯的2倍,现调整为3倍。调整原因: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没有达到的市、县应及时调整到位。”
(二)月用水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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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 |
旧政策 |
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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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
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
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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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
35立方米/户<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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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
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由上表可见,虽然第三阶梯水价级差调高了,但是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月用水量也增加了。
(三)增加家庭人口的,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
旧政策: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
新政策: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四)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
旧政策: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新政策: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调整原因: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第一阶梯价格1.05倍。”
(五)对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
旧政策:“对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我市城区供水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按调价前供水价格执行。”(贵价格〔2013〕35号文件)
新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低收入人口设置免费用水量,每户每月5立方米。”
(六)特种用水纳入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旧政策中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非居民用水户。新政策将特种用水也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黄少莹、何进
联系方式:4563426、457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