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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贵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7 9.7k 阅读 77 点赞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民发〔2023〕1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一)用房标准

1.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满足消防、疏散、救护及无障碍等要求。

(二)开发建设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与首期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三)执行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二)设计

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

(三)竣工验收

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如何移交?

答:1.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材料向市民政部门报备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无偿提供,权属归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辖区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产权移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问: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如何管理?

答:1.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统一管理。

2. 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可通过低偿或者无偿方式引入第三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科

解读人:温小玲

联系电话:0775-592105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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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