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贵港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共享单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绿色的出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减少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推动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共享单车投放量的不断增加,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如车辆投放缺乏规划、停放秩序混乱不堪、车辆损坏现象严重、企业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市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的出行服务,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规范贵港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草拟了《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先后两次征求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及11个相关单位意见。在第二次重新修改征求各单位意见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纳了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其他11个部门均无修改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未提出任何意见;且线下征求市辖三区在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意见,对属于《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且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完成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于2025年12月18日与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实施《贵港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总量控制、部门职责、规范企业运营服务行为、规范使用和管理要求、社会监督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贵港市市辖3个城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
(二)管理原则:以服务群众出行需求为根本,在控制投放、规范秩序中实现有序发展,同时强化车辆与骑行安全管理,推动政府、企业、用户等多方协同共治。
(三)总量控制:根据市辖三区共享单车停放承载能力、公共交通运行状况以及市民出行需求等,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
(四)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破坏、盗窃车辆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指导意见等向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共享单车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机制建设;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我市开展共享单车运营业务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文化旅游A级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农家乐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共享单车停放设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五)规范企业运营服务行为:一是资质场地要齐全,
企业需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在本市设有固定办公、停放、维修场地,配备服务及投诉处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二是车辆管理要合规,严格执行“先上牌后运营”,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并将车辆信息接入市级共享单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配合主管部门调取数据。运营车辆需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取得CCC认证且纳入广西相关登记目录,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三是用户监管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签订服务协议,严禁为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服务,采取技术手段杜绝未成年人用车。四是停放秩序要规范,运用电子围栏(定位误差≤1米)、电子地图等技术,实行“正负清单”管理,APP标注停放区与禁停区,通过奖惩制度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车;五是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六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六)规范使用和管理要求:用户需守法守约文明骑行,骑行前检查车况,禁止载人、私装设备;违规行为将受信用约束与行政处罚,交通事故依认定担责,纠纷可协商、投诉或起诉。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七)社会监督: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翁波
联系方式:0775-429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