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有效遏制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以及《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但是,目前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而且将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究其原因,除了违法者土地矿产法制观念淡薄、资源节约意识不强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矿产共同管理、共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坚决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清醒地认识到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土地矿产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参与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决、及时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的管理格局,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公安、法院、财政、农业、工商、住建、劳动保障、环保、林业、房产、信访、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用矿查处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确保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矿产开采依法有序进行。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以上的,我市将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各村民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组织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以上(含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我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住建部门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监管。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用地,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林业部门负责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的建设,一律不予核准。
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违法用地的复耕复绿工作,要加强监管,认真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工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电力部门不得办理供电手续。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追究违法用地用矿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部门加强对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因用地、用矿和征地引起的矛盾纠纷。
公安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涉嫌违法使用国土资源的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遇暴力阻碍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公安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应按110接处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处理。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应依法维持现场秩序,处理应急突发性事件。
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确保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到位;对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的,应及时将判决情况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电力和供水部门不得办理其通电、通水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及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应及时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过程中,如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时履行处罚决定或履行处罚决定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辖区人民政府,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如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和干预执法的,可以向监察部门依法提请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建议,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书面申请公安、监察部门协助调查,公安、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积极协助,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事项或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用矿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违法违规用地或采(探)矿情形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问责,扣减或冻结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和暂缓办理农用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用矿既成事实且违法情形特别严重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可约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村干部对本村内发生下列违法用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3.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将土地租给无合法采矿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的。
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本辖区范围内土地、矿产遭受严重损坏、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四)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为违法用地、采(探)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核准、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通电、通水、通气的,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17日
解读